“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公眾號24日的消息顯示,安鐵法院對拒不協助法院凍結、扣劃存款的陜西某銀行開出百萬罰單,并對有關負責人進行拘留十五日,罰款十萬的處罰。被拘留的原因是負責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存款劃撥事項。該案件系安鐵法院與某人民政府聯合辦理的解除行政協議案件,為省高院執行的重點案件,在辦案過程中,法官得知被執行人在一家銀行有千萬元存款,但拿著扣劃存款通知書來到銀行時,銀行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辦理,在多方努力下,也只給扣劃了1400多元。

銀行拒不配合執行
面對銀行拒不配合執行的現狀,執行法官也從當天12時開始,通過多次聯系的方式,找到了銀行負責人的電話,并要求對方到單位協助執行,該負責人雖表面答復,卻遲遲沒有做出動作。甚至法院對其發出警告時,負責人還是故意拖延、拒不配合,對法院的正常執行工作造成嚴重困擾,且劃撥款項也沒有到位。鑒于其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對負責人進行了問詢,決定對銀行罰款100萬元,對負責人罰款10萬元并拘留15日,負責人在現場也表達了自己的悔恨之情。

法條鏈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有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上述銀行的責任人,就符合這一條件。

要知道,我國的法院執行公務,是有法律依據的,其任何行為都是為捍衛法的尊嚴,而上述銀行在明知法院是依法辦事時,依然對對此漠不關心,甚至以各種理由推脫辦理存款劃撥事項,最終也受到了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