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留遺囑是無效的。在母親病重時在家庭微信群留下的信息,寫出了自己的財產由自身女兒全部繼承,其他繼承人認為這一份遺囑沒有辦法作出證實,不能表明母親真實的意思,法院也認定這份遺囑是無效的。

被繼承人趙某是有一個獨生女小錢,于2016年趙某離異,近幾年趙某也不幸患上了病,身體情況每天都在變差,病重之時于家庭的微信群將以下的內容留下“由于病重時無多去世后,所有財產由女兒小錢一人繼承下來”。
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汽車、房產、股份、存款等遺產都在趙某生母——小錢的外婆孫某那里,但孫某是在外地兒子的地方居住的,沒有要去配合小錢去做相關事情的辦理,于是雙方之間就產生了一定的糾紛。

小錢認為在微信群中母親所留下的內容,這就是遺囑是母親真實意思的表達,而外婆孫某認為這遺囑并不符合法,所規定的一種形式是無效的,按照法律進行的繼承處理,于是小錢就將孫某訴訟到了法院。
民法典第1134條有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而在這一案件當中被繼承人趙某在家庭微信當中將信息留下,雖然繼承信息由被繼承人的賬號發送出來,并將姓名年月日注明了,卻不符合法律規定任何一種形式的遺囑,是無效遺囑。

審理過程中法院也發現祖孫兩人之間關系是很不錯的,主要矛盾的癥結點就在于孫某居住在外地的兒子對于這一繼承方面是有所異議的,這次案件還存在調解的可能,最后經過調解,孫某將遺產放棄,由小錢一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