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這則新聞引起了廣泛的熱議。事情經過是有一位村民沒有經過審批的情況之下,自行花費了13萬元,在村邊的河上修建了一座浮橋,為了能夠收回建橋的成本,就選擇讓過路的村民和過路人自愿繳納過橋的費用,事件發生之后,水利局以非法建橋作為理由對該村民處罰,并且強制將橋拆掉,因為建橋收費這件事情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事情的背后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雖然村民自行建橋這個行為是違法的,但起動機是因因為對眾多村民在出行困難方面的關心,隨著農業生產不斷的發展,群眾想要渡河的需求也在不斷上漲,這件事情不僅引發了法律規定方面所出線的討論,也顯示出鄉村道路建設的需求是極為迫切的。

在現在的法律過程中,尋釁滋事罪需要有發泄情緒,人為尋求刺激,逞強耍,橫等并實施有關的行為,但是這和村民想要修橋最初的動機是完全不符合,私自建設這座橋的村民,并沒有謀取利潤這一行為反而讓村民出行得到了很好的緩解。

浮橋被拆除之后,村民出行這一難題也并沒有切實得到解決,2018年將浮橋拆除,到現在為止,當地并沒有在這條河流上再有修建橋梁相關的計劃,附近的村民出行十分不方便,只要被拆了之后,村民想要前往河對岸種地,用戶要多繞70km的路程,原本十幾分鐘就可以到達的地方,要駕車三個多小時,村民的困難確實擺在了眼前,但當地有關部門卻一直沒有解。
對非法浮橋在處理過程中重視了法律,但卻忽略了群眾需要實際的需求,雖然執法并沒有辦實事,執法行為應該保證群眾的利益作為本質。